丟失身份證未及時掛失,債主上門方知自己成了公司“股東”。日前,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開庭審理這起要求確認非股東身份案件。

 

20086月,家住鎮江丁卯開發區的王某不慎遺失了自己的身份證,直到200911月才到當地公安機關掛失并重新申請辦理新身份證。200912月,一個自稱是萬達公司債權人的李某到王某家討要債務。從李某出示的鎮江市工商局有關萬達公司的登記材料中可以看出,王某竟然是這個公司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王某頓時一頭霧水,自己什么時候成立了公司?王某立即前往鎮江市工商局核實,得知“自己”確實從一個名為吳某的人手中受讓了萬達公司的部分股權,成為了該公司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王某仔細查看了登記材料,發現用來登記的身份證是自己曾經遺失的身份證。王某要求工商機關予以變更登記未果,萬般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非萬達公司股東。

 

法院審理后認為,2008728《股權轉讓協議》中“王某”的簽名,經過司法鑒定,可以確認為非王某本人書寫,協議中有關王某受讓了吳某股權的內容不具有真實性。且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王某受讓了萬達公司的股權,履行了出資義務,且參與了公司管理,故王某不具備萬達公司的股東資格。故法院對王某要求確認其非萬達公司股東,并變更萬達公司的股東為吳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