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委領導親自督辦 15年債務糾紛終化解
作者:陳雪艷 發布時間:2010-11-04 瀏覽次數:856
近日,一起涉及被執行人為鎮政府的執行積案,在新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謝堂紅的親自督辦下,得到有效執行結案。
1994年,權利人韓夫池向原新沂市墨河鄉設立的墨河物資公司出借款40000元。由于原新沂市墨河物資公司經營不善,1995年停業,1999年被徐州市新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企業資產由其設立單位即新沂市墨河鄉人民政府管理,2000年原新沂市墨河鄉人民政府并入新沂市新安鎮人民政府后,原新沂市墨河物資公司的資產被新沂市新安鎮人民政府接受管理,但對墨河物資公司資產亦未進行清算。2008年3月,韓夫池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新安鎮人民政府償還原新沂市墨河物資公司借款本息85400元。
新沂法院審理后認為,原新沂市墨河鄉政府作為原新沂市墨河物資公司的主管單位和設立部門,在新沂市墨河物資公司停業后,未進行公司資產清算。后原新沂市墨河鄉政府撤銷歸并入新沂市新安鎮政府,由新沂市新安鎮政府接收了原新沂市墨河物資公司的資產,亦一直未對該公司資產進行清理,故被告新沂市新安鎮政府應在接收原新沂市墨河物資公司資產范圍內對原告承擔償還責任。據此,判決
被告新沂市新安鎮政府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以清理原新沂市墨河物資公司資產所得范圍內清償原告韓夫池借款85400元。
一審判決后,新沂市新安鎮政府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依法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權利人韓夫池向法院申請執行,因新沂市新安鎮政府對企業負有清理的責任認識不到位,遲遲不履行對企業資產清理和償還權利人韓夫池債務的責任。2010年,在繼續清積活動中,徐州中院將此案作為重點案件督辦,新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謝堂紅親自調度,新沂法院院長梁冰親自協調,終于促使新安鎮政府對企業資產進行清理,并一次性給付權利人韓夫池借款本息50000元,案件執行完畢。這樣,長達15年的債務糾紛,在新沂市委領導、新沂市法院領導的督辦、協調下,得以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