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宋健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20093月開始,宋某與同村婦女陸某有不正當兩性關系。2010752230分許,宋某醉酒后至陸某家二樓東側臥室內與陸某發生性關系未能得到滿足,遂對其講要弄其女兒,并不顧陸女阻攔至二樓西側陸女兒顧某某臥室,將躺在地鋪上睡覺的顧女內褲剝至膝蓋處欲行奸淫,顧被驚醒站起反抗,宋某即摸被害人胸部并威脅被害人稱“你媽媽的命在我手上,你聽話點,你媽媽還有一條命,不聽的話,你媽媽的命就沒有了”。被害人顧某某責問宋某其母親在哪里,宋某謊稱在后面。被害人即向后從二樓窗戶跳下并不顧傷痛到鄰居家報警。宋某返回東側臥室告知陸女后離開現場。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顧某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健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強奸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健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