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還彩禮還欠條 法官調解止紛爭
作者:盧鳳 發布時間:2010-11-03 瀏覽次數:627
由于女兒中途悔婚,自己又生意失敗,當“親家”上門催要彩禮的時候,萬般無奈的老吳只得打了一張欠條,豈料,正是這張欠條,將老吳推上了被告席。近日,江陰市人民法院華士法庭調結了這起欠款糾紛,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老吳十日內一次性給付親家老王13000元,老王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事情還得從07年4月講起,老吳的女兒吳敏跟父母宣布,目前自己已經有一個交往了三四個月的男朋友王博,雙方感覺還不錯,聽到這個消息,老吳便提出要按照當地風俗進行“看家見面”。當吳、王兩家正式見面拜訪后,便將兒女的親事提上了日程。豈料,2007年11月,就在吳敏和王博拍攝婚紗照的當天,兩人發生爭執,吳敏一氣之下便要與王博終止戀愛關系。拗不過女兒的老吳只得聯系 “親家”,雙方坐下來計算這半年來的費用支出。
由于兒子吃了悶虧,“親家”老王在算賬時毫不含糊,除給女方的禮金外,還加上了過節買禮品、雙方吃飯等花銷,零零總總,要求老吳退還彩禮38000元,不過此時,老吳因自己經營的飯店虧本,手頭困難,便給老王打了張“欠條”。
到2010年6月份,老吳前前后后還清彩禮21000元,尚欠老王17000元,在老王的要求下,老吳重新打了張“欠條”。眼看彩禮還了三年還未還清,老王一紙訴狀將老吳告上了法庭。承辦法官接手后,在理清法律關系的基礎上,積極引導雙方“以和為貴”,互諒互讓,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前述調解協議。
法官說法:
我國自古以來,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風俗,俗稱“彩禮”。彩禮返還案件在婚姻家庭類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在司法實踐中,男方可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向女方討回彩禮,一是雙方并未締結婚姻關系,原則上可以要求返還全部彩禮,二是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共同生活,離婚時也可要求返還彩禮,三是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不返還有失公平。
本案顯然屬于上述第一種情況,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通過雙方家長對開銷的核實、算賬,在均認可38000元彩禮數額的情形下寫下的欠條,是合法有效的。相反,若是借婚姻索要大額彩禮,在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寫下的“彩禮欠條”,則屬無效民事行為,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