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遺失后被冒用注冊公司遭遇他人索債,到工商機關要求予以變更登記卻遭到拒絕,遂訴到法院,要求確認自己非該公司股東。近日,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一審審結該案,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86月,原告王某不慎遺失了自己的身份證。200911月,王某到當地公安機關重新申請辦理了新的身份證件。200912月,一個自稱是鎮江市某某公司債權人的李某到原告王某家討要債務。在李某出示的鎮江市工商局鎮江市某某公司登記材料中可以看出,原告王某是這個公司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這讓王某一頭霧水,自己什么時候成立了公司?王某趕忙到鎮江市工商局核實,結果自己確實從他人手里受讓了該公司的部分股權,成為了該公司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再仔細看了里面的身份證,他才恍然大悟,原來用來登記的身份證就是自己曾經遺失的身份證。原告要求工商機關予以變更登記未果,萬般無奈之下,原告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非該公司股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2008728《股權轉讓協議》中王某的簽名,經過司法鑒定,可以確認非原告王某本人書寫。該份協議中有關原告王某受讓了被告某某公司股東王某某的股權的內容不具有真實性。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原告王某受讓了被告某某公司的股權,履行了出資義務,且參與了公司管理,故原告王某不具備被告某某公司股東資格。對原告要求變更被告某某公司的股東為王某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