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健康權糾紛,以未盡合理范圍內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判令個體工商戶袁某夫婦對員工秦某的死亡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袁某夫婦賠償秦某父母損失143318元。

 

20098月,袁某夫婦在張家港市楊舍鎮開辦了一家餐廳,經營性質為個體工商戶,餐廳未經消防安全驗收。秦某受雇為廚師在餐廳工作,經常居住在餐廳包廂過夜。20091129,餐廳發生火災,經張家港市公安局消防大隊現場搶救,發現秦某在餐廳二樓無窗戶的包廂內死亡,張家港市中醫院確認秦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蘇州市公安消防支隊查明,起火原因為秦某酒后吸煙,遺留煙頭引燃被褥所致。今年115日,張家港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確認秦某與餐廳存在勞動關系,618,張家港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認定秦某所受傷害不構成工傷。85,秦某父母訴至法院,就秦某死亡發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7萬元,要求袁某夫婦承擔70%的責任,賠償35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秦某酒后吸煙,遺留煙頭引燃被褥導致發生火災,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火災成因在于秦某本人消防安全意識淡薄。秦某系五谷豐登餐廳的員工,袁某夫婦否認安排秦某住店守夜,原告秦某父母對此也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對秦某是受被告指派負責守店的主張不予支持。但被告袁某夫婦經營的餐廳未經消防安全驗收,且兩人明知秦某經常居住在沒有窗戶的包廂內,存在安全隱患,兩被告仍放任秦某在此居住,對秦某死亡未能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秦某父母因秦某死亡造成的損失,由袁某夫婦賠償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