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射陽法院審理了一起遺產繼承糾紛案件:原告鞠某訴稱,其亡妻潘高某是被告潘少某、林某的女兒。潘高某生前,即2003年因分娩至當?shù)匦l(wèi)生院治療后因發(fā)生醫(yī)療事故而變成植物人,事故獲得賠償金24萬元。20095月,潘高某的父母潘少某、林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由其變更潘高某歸其監(jiān)護。經亭湖區(qū)人民法院調解,于2009511達成調解協(xié)議:潘少某、林某為潘高某的監(jiān)護人;代為領取其因醫(yī)療事故獲得的衛(wèi)生院的醫(yī)療賠款余款19.3萬元,并負擔潘某今后的護理工作以及相關費用。20105月,潘高某死亡,潘少某、林某已經領取了醫(yī)療賠償款14.3萬元,尚有5萬元未領取。原告認為被告監(jiān)護潘高某一年時間,潘高某的生活費按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護理費按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計算,予以扣除后,剩余的賠償款原告享有繼承權。原告請求分割潘某某遺產12萬元。

 

庭審中,原告提交了亭湖法院的調解書一份作為證據(jù)。

 

兩被告潘少某、林某未到庭應訴,亦未進行答辯。

 

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若其對自己的主張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jù),則依法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鞠某主張應分得潘高某的遺產12萬元,只舉證證實潘高某死后有5萬元的生前醫(yī)療賠償金尚存在。因此本院確認潘高某尚存遺產為被告未領取的5萬元債權,對原告未能舉證的部分,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認定。原告若能取得證據(jù),可以另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