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臥床七年 身后賠償款惹糾紛
作者:王書品 發(fā)布時間:2010-11-03 瀏覽次數(shù):656
近日,射陽法院審理了一起遺產繼承糾紛案件:原告鞠某訴稱,其亡妻潘高某是被告潘少某、林某的女兒。潘高某生前,即2003年因分娩至當?shù)匦l(wèi)生院治療后因發(fā)生醫(yī)療事故而變成植物人,事故獲得賠償金24萬元。2009年5月,潘高某的父母潘少某、林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由其變更潘高某歸其監(jiān)護。經亭湖區(qū)人民法院調解,于
庭審中,原告提交了亭湖法院的調解書一份作為證據(jù)。
兩被告潘少某、林某未到庭應訴,亦未進行答辯。
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若其對自己的主張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jù),則依法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鞠某主張應分得潘高某的遺產12萬元,只舉證證實潘高某死后有5萬元的生前醫(yī)療賠償金尚存在。因此本院確認潘高某尚存遺產為被告未領取的5萬元債權,對原告未能舉證的部分,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認定。原告若能取得證據(jù),可以另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