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法院近日審結一起交通肇事案件,駕駛員李某獲刑一年三個月,而車主孫某因雇傭不合格駕駛員、指令他人違章駕駛,構成交通肇事罪共犯,獲刑一年,緩刑二年。

 

200810月份左右,孫某明知李某持有C證,無駕駛重型貨車資格,仍然雇傭李某為其駕駛重型貨車。201072311時許,李某按孫某指示駕駛重型貨車,且載物超過規定高度上路行駛。當日1330分許,李某駕車沿S324線由西向東行駛至睢寧縣沙集小學附近時,刮斷因事故而下垂的電纜線,致S324線路北電線桿固定線與固定石塊飛出,致路人周某胸腹部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某逃離現場,次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公安交巡警部門認定,李某負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法院認為,孫某指使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李某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均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李某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且李某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部分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