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湖法院民事審判庭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案,依法判處被告費某及其前妻張某共同承擔他們在婚姻期間內所欠的債務36000元,并承擔相應的利息和案件受理費。

 

2007714,被告費某借口自己經營的五金門市急需周轉資金,向原告王某借款36000元,雙方約定借期兩年,年利息按1分計算。200910月底,王某拿著借款期限屆滿的借條找到被告費某,費某卻稱自己與妻子張某已于2009711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并協議將原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和五金門市全部歸張某所有,現在自己沒有任何償還能力,無法還款。面對拒不還款的費某,王某無奈之下,只好將費某和張某全部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費某向王某借款,理應承擔還款的義務。此借款雖是費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以個人名義所借,但是是用于家庭經營所需,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仍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本案中費某二人雖已離婚,并自行協商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但債權人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綜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