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借款真實 離婚后共還
作者:仲璐 發布時間:2010-11-02 瀏覽次數:632
近日,金湖法院民事審判庭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案,依法判處被告費某及其前妻張某共同承擔他們在婚姻期間內所欠的債務36000元,并承擔相應的利息和案件受理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費某向王某借款,理應承擔還款的義務。此借款雖是費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以個人名義所借,但是是用于家庭經營所需,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仍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本案中費某二人雖已離婚,并自行協商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但債權人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綜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