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與繼父婚后因房屋裝修需要,向其女立據借款,后其母與繼父拒絕償還,其女遂將生母親與繼父告上法庭。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陳某與丈夫李某系再婚, 2004年12月31,再婚后因房屋裝修,李某向陳某之女立具25000元借條一張,承諾到20091231歸還。陳某于同日向女兒立具保證書一份,保證到20091231歸還利息10000元,到期后母親與繼父均未還款。故陳女無奈訴至法院,要求繼父與生母共同償還借款本息。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陳女與被告李某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有借條為憑,其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且借款發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內,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兩被告共同償還;關于10000元利息部分,雖然發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是由于李某對該筆利息未予認可,亦未在借條上予以注明,而是由被告陳某重新立據承諾支付,該承諾不能證明原告陳女與被告李某之間存在利息的約定,僅能證明被告陳某承諾給付原告陳女利息10000元。且被告陳某在庭審中亦陳述如果李某不給利息,利息由其支付,故該筆款項不能作為李某與陳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應作為陳某個人債務處理。遂作出兩被告償還原告陳女借款25000元;被告陳某支付原告陳女利息10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