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紅家住句容城區某小區,去年8月,小紅用做生意掙來的錢買了一輛寶馬轎車,價值50多萬,一來提升生活質量,二來可以裝點門面,使得生意越做越大。誰知不到一年,小紅的“心肝寶貝”卻遭來橫禍,擋風玻璃被樓上掉下來的鐵塊砸了。

 

20106月底的一天下午,小紅像往常一樣,將車子停放在住宅樓前的綠化帶上,便上樓睡覺。誰知小紅的鄰居也就是四樓的一家用戶正在安裝空調,工人在安裝時不小心將空調的鐵支架掉了下來,由于重力作用,正好砸中小紅汽車的擋風玻璃,還弄花了一小塊漆。當小紅去找鄰居理論時,鄰居和工人卻推諉起來。小紅只好報警,見警察調解不成,就一紙訴狀將鄰居和安裝工人告上了句容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經濟損失七千余元。

 

201010月,經法院審理認為,安裝工人在打孔時墜落的鐵支架損壞小紅的汽車,依法應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而鄰居做到了安全提醒義務,無需承擔民事責任。小紅未能將其所有的車輛及時停入車庫,而是放在離外墻較近的綠化帶上,未能盡到安全注意的義務,其有一定的過失,故對該損失的發生也應當承擔20%的責任。于是依法判處被告安裝工人賠償小紅的損失五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