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車運自產的貨 也算“營運”啊? 一單位遭罰款不服,狀告運管處
作者:關研 發布時間:2010-11-01 瀏覽次數:869
用自己的車運自己生產的貨,算不算營運?要不要辦公路運輸證?昨天,南京下關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狀告南京市公路運輸管理處的行政案件,原告江陰某單位因為用小面包車拉自己的產品來南京,被運管部門以非法營運為由罰了3000元。庭審中,原告認為自己的車拉的是自己廠里的貨,不算營運,罰款是不對的。公路運輸管理處稱,拉貨的車型有明確規定,不管拉的是哪里的貨,都算營運,應該罰款。該案沒有當庭宣判。
江陰某繼電有限公司中標到南京梅山能源有限公司一臺發電供熱機組工程的端子箱和變松器屏,因南京梅山能源有限公司急需產品,今年6月4日,江陰某公司用廠里的一臺小面包車將貨送往南京,在經過滬寧高速馬群收費站時,因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受到行政處罰。該公司認為,他們使用自備車輛運輸自己公司產品的行為,主觀上沒有進行營運的故意,且沒有盈利,因此請求法院撤銷運管處的處罰決定書。
法庭上,運管處拿出了江陰某公司和梅山公司的合同,其中第4條寫明,“本合同價格包括了運雜費”。運管處認為,盡管原告沒有向梅山公司收取額外的費用,但從合同來講,已經納入了貨物價格中。根據道路運輸的特性來看:一是慣常性,原告已經將車輛的座位拆除,用于運輸貨物,駕駛員持兩張送銷單據,一張是江陰的一張是梅山的,也就是說這輛車不單單是送梅山公司的貨,還送其他單位的。二、對外性,這是發生在不同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原告和梅山公司是不同的主體,其運輸的貨物是直接為梅山公司服務的,故具有對外性。三、盈利性。這批貨物總價值在兩千元左右,其送貨上門的行為服務對象是特定的消費者,可以認為這是延續服務的銷售手段,其具有經營性質,而且從合同來看,其運雜費已經納入了貨物造價。江陰某公司則堅持自己的主張,認為他們沒有營運的主觀故意。此案法庭沒有當庭判決,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