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受傷,新農合可補償?
作者:金永南 袁東華 發布時間:2010-11-01 瀏覽次數:734
交通事故發生后,侵權人以受害人可以得到新型農村醫療補償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不得不訴至法院。日前,通州法院經審理,未支持被告的主張。
通州法院審理認為,《南通市通州區2010年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指南》第十一條限定的參合對象為,在勞動作業和生活過程中發生的無第三者責任的意外傷害,因交通事故、工傷、打架、斗毆等造成的意外傷害不屬于新農合補償范圍,故對被告黃某認為原告的醫療費可以得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的辯解意見不予以采納。遂判決原告超出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外的損失,由被告黃某按事故責任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