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后,侵權人以受害人可以得到新型農村醫療補償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不得不訴至法院。日前,通州法院經審理,未支持被告的主張。

 

20091227時左右,被告黃某駕駛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南通市通州區川姜鎮某地段時,與原告駕駛的無號牌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及雙方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雙方承擔事故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住院治療18天,共花去醫藥費4萬余元,被告黃某賠償原告12000元后,以原告的醫療費可以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得到補償為由,拒絕再支付賠償費用。原告夏某某不得不訴至通州法院。

 

通州法院審理認為,《南通市通州區2010年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指南》第十一條限定的參合對象為,在勞動作業和生活過程中發生的無第三者責任的意外傷害,因交通事故、工傷、打架、斗毆等造成的意外傷害不屬于新農合補償范圍,故對被告黃某認為原告的醫療費可以得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的辯解意見不予以采納。遂判決原告超出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外的損失,由被告黃某按事故責任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