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口罩引爭議 訴前調解止紛爭
作者: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 朱孟杰 發布時間:2020-07-29 瀏覽次數:1175
2020年4月22日,位于徐州的甲公司和位于本區的乙公司簽訂銷售合同一份,約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銷售用于出口的一次性醫用防護口罩一批,貨物價值330000元,甲公司預付定金99000元,雙方另就口罩的質量標準和所使用的原材料進行了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甲公司認為乙公司生產的口罩外觀有折皺、包裝也較為散亂,不能夠滿足出口標準,故要求乙公司予以解決。乙公司認為口罩的質量不存在問題,對甲公司的要求無法滿足。后甲公司將乙公司起訴至贛榆法院,要求雙倍返還定金198000元。
因甲公司在遞交起訴狀的同時,一并申請對乙公司的財產進行訴前保全,考慮到當前尚在疫情期間,實施保全行為可能影響到乙公司正常生產防疫物資,贛榆法院決定將案件流轉至人民調解工作室進行訴前調解。
案件流轉后,法官和人民調解員共同到乙公司進行現場調查。根據甲公司的訴求,適用定金罰則必須以接受定金一方嚴重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為條件。而本案中,雙方已經在合同中就口罩的質量進行了約定,如判決乙公司是否構成違約則需要專業鑒定機構的鑒定。甲公司現有的證據并不能必然得出該批口罩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結論,如進行鑒定則會耗費時間并貽誤商機,并且乙公司為履行該合同也進行了相應的生產準備工作。
法官就上述問題對兩公司進行了釋明,經調解,甲公司和乙公司達成協議,解除甲、乙之間的口罩銷售合同,乙公司定于一周內返還甲公司貨款96000元,甲公司不再要求乙公司雙倍返還定金。經當事人申請,贛榆法院對該調解協議進行了司法確認,該案得以快速化解。日前,該筆貨款已返還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