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遠親不如近鄰”,鄰里之間應當互幫互助,和睦相處。李某和張某兩家多年鄰居,平時相處一直比較融洽,直到2009年夏天,兩家因地界發生了糾紛。從此之后,李某一直懷恨在心。

 

20099月的一天晚上,當張家人都已入睡的時候,心存不滿的李某,竟乘著夜色將農藥呋喃丹灑入了張某家屋外蓄水用的水缸。次日早晨,張某起床準備刷牙洗臉,發現水缸的水色發紅,水底有沉淀物,于是懷疑被人投毒了,即打電話報警。案發后李某由于心虛害怕,遂投案自首。

 

響水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與鄰居因地界發生過糾紛,一直心懷不滿,遂后在鄰居家水缸投放危險物質,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人生安全,其行為已經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案發后,被告人李某主動到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時被告人李某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結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遂作出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