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么一團伙,為制造“碰瓷”事件,砸斷自己的手指來詐騙受害者的錢財。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周某均犯詐騙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二千元,被告人彭某、羅某均犯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該團伙中,職責分明,“運動員”專門負責“碰瓷”,“料鋼”是冒充“運動員”家屬負責和對方談價格,司機負責接送“運動員”、“料鋼”,并配合“運動員”制造交通事故。該團伙中有個規定,“運動員”需砸斷自己的手指作為“碰瓷”后受傷賠償的證據,且“運動員”的工資需訛受害人滿3萬元后,以后每次才能從制造的交通事故中拿45%的提成。3萬元為“上車費”,即學徒費。“料鋼”的提成是每次交通事故賠償費的10%。而司機的薪水是只要用到車,當天工資為200元。上述提及的被告人中王某、羅某即為“運動員”、周某是司機、彭某為“料鋼”。四種角色通常這樣配合:司機駕車至一路段,“運動員”從后備箱取出事先備好的自行車沿路騎行。司機尾隨在后,見一騎三輪車的從后駛來,即鳴笛提示“運動員”。待“運動員”和騎三輪車的并排行駛時,司機駕車將三輪往右擠靠,三輪車車主被迫向右避讓,“運動員”騎自行車故意撞上三輪車后倒地,并謊稱自己骨折。三輪車車主將“運動員”送至醫院治療。隨后,“料鋼”趕至醫院,要求車主賠償。20105866日間,上述四被告人先后4次在無錫通過上述手法,騙得共計15665.5元。其中王某參與詐騙3次,詐騙金額計12650.5元,周某參與詐騙3次,詐騙金額計8665.5元,彭某參與詐騙2次,詐騙金額計6080.5元,羅某參與詐騙1次,詐騙金額計3015元。

 

法院認為:上述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法,詐騙公民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鑒于四被告人歸案后悔罪態度較好,當庭認罪,酌予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