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遷市宿城區法院庭審理了一起尋釁滋事案,被告人蔡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200886下午蔡某與友人到雙莊鎮支口信用社,在信用社辦公室內,與被害人周某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吵、推搡,被告人蔡某持菜刀砍周某頭部一刀,周某沖出門外后,被告人蔡某又與劉某各持一把菜刀繼續追砍周某,周某頭部、背部等處被砍傷,經鑒定周某的傷情構成輕傷。

 

法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蔡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鑒于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并得到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表現的非常后悔,認為因一時沖動致使普通的糾紛上升到犯罪,受到了法律的懲罰,告誡年輕人要引以為戒,遇事頭腦要冷靜、三思,以和為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