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能支付禮金,公公向未結婚媳婦立借據,后因婚姻未成,兒媳憑據同公公索款未果,遂提起訴訟。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起特殊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鄒某與范某的次子在上初中時期,雙方確立了戀愛關系,后同居生活,并于200629生育一女孩。200618,范某因未給付禮金,遂向鄒某立據欠到鄒某肆萬元整。該欠條載明:“欠到鄒某肆萬元整,叁年還”。鄒某索款未果,遂憑據向本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因原被告并沒有實際發生借貸關系,故不存在權利與義務關系,原告所持借據并沒有實際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4萬元,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