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客運還是貨運,經常出現拼車現象。同一車貨物因一方陰燃導致另一方貨物受損,受損方該向誰要求賠償所受損失呢?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了該案,判決承攬運輸方凌某承擔全部損失。

 

2010717A公司與凌某訂立貨物運輸協議,約定由凌某承運該公司的一批價值36445.75元貨物至山西,運費為900元。其貨物與其他托運貨物拼車運輸。次日凌晨5時,因同車托運的化工公司除氮劑陰燃,導致其貨物全部毀損。現A公司請求凌某賠償其貨物損失全款。針對這起“城門失火,殃及池魚”事件,凌某認為損失是由化工公司托運的貨物陰燃所引起,故損失應由化工公司承擔。

 

法院認為,凌某承接A公司的貨運事務后,即應按貨物協議的約定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將貨物完好的運至目的地,現因同車托運的化學物品陰燃,造成A公司貨物毀損,凌某應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關于凌某的辯稱,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故凌某的意見不予被采納,凌某需直接對A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凌某和化工公司的糾紛可另行依法解決。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