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剛出頭的茶館老板娘練某某向如皋市人民法院出具欠條一份,要求44歲的劉女士償還借款70000元并申請法院保全其所住房屋。被告劉女士一頭的霧水,老公宋某某因病去世剛半年,生前從未對已說過有欠債。圍繞這張欠條,兩個女人各執一詞。練某某說:欠條是證據,上有你老公去世前三個月寫的:今欠到人民幣柒(手寫帶單人旁的萬)萬元整。劉女士說:老公只是在你茶館消費了一回,最多欠個茶水費700元。再說,你一個開茶館的,憑什么要借給他70000元。生前從沒要過,人死了半年才告到法院。
對此,法院在質證這一環節上做了仔細的工作。最終作出了公正的判決。
圍繞這張欠條分析:首先,根據生活常理,一般人出具借條或欠條均會載明借某人或欠某人多少款項,以表明誰是權利人。然而,本案中的欠條并沒有載明欠誰的款項。恰恰相反,欠條中“……到人民……”上方處被人用圓珠筆涂抹成平行四邊形的事實表明,這份欠條的出籠具有特殊的背景。法院認為,根據欠條持有人練某某對欠條中的涂抹部分不能作出合理且令人信服的解釋、結合練某某關于其持有欠條而其他人又未主張權利,故其就是權利人的陳述等事實,可以確認宋某某書寫上述欠條。其次,宋某某既然在欠條上已經寫明還款日期,那么在練某某持有該欠條的情況下,其理應在還款期限屆滿前或者后向宋某某催討,并在催討不到的情況下及時通過法院主張權利,但其直到宋某某去世半年才后向劉女士主張權利,而雙方又對欠款數額是700元還是70000元存在相當激烈的爭議,故這也從另外一個側面反映了本案成訟確實存在特殊的原因,更印證了“死人事情說不清”、“死無對證”這些俗語某種程度上的正確性。再次,認定案涉欠條中的欠款數額究意是700元還是70000元,除了應以上述理由作為分析依據外,還應當根據出具欠條的行為人宋某某生前所從事的職業、一般的書寫習慣等客觀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后才能作出判斷,法院認為,從規范漢字涉及金額時的書寫方式來看,大寫的“百”應寫成“佰”,大寫的“萬”應寫成“萬”?,F實生活中極少有人將大寫的“佰”寫成“百”,大寫的“萬”寫成“亻萬”。出現這些極少數不規范現象的原因,固然有書寫人的文化水平、書寫習慣等因素的影響,更與書寫人的工作性質、職業特點等因素有關。例如,教師、會計、銀行職員等,對漢字數字的大寫會根據國家規范要求書寫,而不會出現上述不規范寫法。本案中,宋某某在其死亡前曾系銀行職員,無論是其工作職責、工作性質還是有關規章制度等,均決定了其書寫漢字中的數字大小寫時必須做到規范、準確。而從宋某某生前出具給他人的字據中所書寫的“萬”和“佰”字均很規范的事實來看,反映出宋某某在涉及到大寫的漢字金額時,其書寫規律也具有符合規范漢字要求的特征。法院認為,欠條中的“(手寫帶單人旁的萬)”且模糊不清,應認定為“佰”而非“亻萬”。此外,在未認定欠條中涂改部分究竟是何內容的情況下,結合練某某持有該借條的事實,法院推定練某某系該欠條的權利人。而由于劉女士有過“借款數額應為700元而非70000元”等抗辯,并明確表示對欠條中的“宋某某”不需要鑒定,故法院在上述分析理由的基礎上推定,欠條中的欠款數額是700元。由于劉女士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欠款非宋某某與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故法院亦推定該欠款為夫妻共同債務。因宋某某已死亡,故對該700元欠款依法應由劉女士償還。
法院審理案情明察秋亳,一場蹊蹺官司,以70000元的訴訟判700元而告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