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劉在蘇州吳中區買了套毛坯復式房子,找了家裝公司做裝修。雙方簽了一份裝飾施工合同,約定承包方式為“雙包”,保修兩年。同時,還約定了衛生潔具、龍頭等材料由老劉自己購買提供。被告方辦理驗收手續,如原告供應的材料存在質量問題或規格差異,被告應及時向原告書面提出改正意見,原告仍表示使用的,經書面認可,可繼續使用,由此造成損失的,責任由原告承擔。

 

工程完工后,老劉喬遷新居,卻好景不長。住了五個月后的一天上午,老劉家二樓衛生間抽水馬桶部位出現漏水。由于無人察覺,漏出的自來水一直從二樓滲到了一樓,將樓梯和一樓部分裝修全都浸壞了。老劉認為這是裝修質量問題,找到裝修公司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但裝修公司對此并不認可。幾次協商未果,老劉選擇了法律途徑,向蘇州滄浪區法院起訴,要求裝修公司承擔裝修損失等相關費用。

 

案件庭審中,被告認為,裝修工程驗收時并未出現漏水現象,漏水是在原告入住幾個月后發生的事,是原告人為因素造成的。同時,衛生潔具是原告自行購買的,但在安裝過程中發現缺少一根進水管及接水閥,后原告重新購買后,由被告方工人安裝。漏水是原告所提供的材料有缺陷造成的。總之,被告方不應承擔漏水造成的損失。法院經審理查明,此次漏水是因二樓衛生間連接馬桶一端進水管脫落所致,而該進水管并非潔具的原裝配件。潔具供應商將潔具送到裝修現場時,是由原告簽收,但原被告間卻沒有辦理任何交接、驗收手續。這直接導致雙方對原配進水管缺失原因以及后安裝所用進水管由誰購買等問題存在爭議。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家庭裝飾施工合同應參照承攬合同關系予以規范。因承攬方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就本案看,原被告雖約定衛生潔具由原告提供,但被告作為承攬方未按照法律規定及雙方約定對原告提供的衛生潔具進行驗收就直接投入使用并進行安裝,應視為對原告提供的材料無異議。雖然被告在安裝過程中發現缺少了一根進水管及接水閥并告知原告,但在無證據證明是潔具供應商少提供進水管情況下,應由被告方對缺損材料承擔責任。在實際使用的進水管由哪方提供的問題上,雖然被告有證人出庭證明是由原告購買,但因該證人系被告單位的現場管理員,與被告方存在利害關系,故法院對該有利于被告的證詞不予采信。在被告未提供其他有效證據情況下,法院認定實際使用的進水管是由被告所提供。

 

綜上,蘇州滄浪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合同法》及最高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相關規定,判決被告裝修公司賠償原告裝修損失等相關費用二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