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之內重新犯罪 不思悔改法官重判
作者:劉光亮 發布時間:2010-10-22 瀏覽次數:698
“被告人潘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面對法官的宣判詞,潘某并不覺得陌生,因為這已經不是第一次聽法官宣讀判決書了。
現年35歲的潘某出生在句容一個農村家庭,由于母親去世的早,童年時代便蒙上了母愛的陰影。也許是父親的暴躁性格讓小時候的潘某變得更加的叛逆,上到小學四年級后,潘某說什么不肯上學了。輟學在家的潘某經常跟社會上的人混在一起,也沾染上了惡習。1996年,二十出頭的潘某曾與他人共同盜竊,并作為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出獄后的潘某繼續與狐朋狗友混在一起,早把教官的話拋在了腦后。2002年10月,潘某又因搶劫罪、搶奪罪和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2006年11月刑滿釋放后,本因接受教訓的潘某,卻又干上了自己的老本行。今年7月的一天夜里,潘某趁工人上班宿舍無人之際,潛入句容開發區某公司宿舍內采取撬門等手段竊得手機、MP3等物品,價值共計人民幣一千多元。等到潘某再次作案,被公司保安發現準備逃跑時,被當場截住,隨即被扭送至轄區派出所。
法律知識鏈接: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