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山村民馬某為人幫工建房,結果在建房過程中不慎觸電身亡,悲痛欲絕的家屬將房主、雇主、供電公司三者共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1萬余元。近日,銅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特殊侵權案件。

 

小伙觸電身亡

 

馬某去世時僅23歲,生前常常在農閑時候在徐州周邊干些零活補貼家用,20103月,經李某介紹馬某等6人為人建造房屋,并與李某口頭約定了每日工資及支付方式,隨后馬某等人來到銅山新區為一房主的平房加建二層樓。誰知開工不久馬某在給房屋安裝雨搭時不慎被橫越屋頂的10KV高壓線擊中,經搶救無效死亡。

 

被告各執一詞

 

法庭上,三被告都針對馬某家屬的訴狀作出答辯。房主稱,造成馬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供電公司造成的,供電公司沒有盡到設置警示標志的義務,供電公司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賠償責任。雇主李某沒有相應的建筑資質,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受害人沒有電焊資質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雇主李某稱其只負責蓋房子,而馬某是在電焊時發生事故的,況且發生事故時自己并不在場,不應承擔責任。供電公司辯稱,本案是房主在未經規劃部門及電力部門許可的情況下,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蓋房,這是違法行為,供電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法官審理分明

 

經過大量的調查走訪,辦案法官詳細了解了事故發生的始末及事故發生地的實地情況,在連續數天的開庭中仔細查看原被告雙方提供的相關證據后得出以下結論:

 

房主未經有關部門的審批,違章在高壓線下建造房屋,且將房屋發包給沒有建筑資質的雇主李某,也沒有給施工人員提供相對安全的工作環境,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雇主李某本身沒有相應的資質,又安排沒有資質的馬某從事電焊等工作,也沒有對其進行安全方面的教育及提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設置安全標志,并標明保護區范圍,而被告供電公司未履行法定的義務與馬某觸電死亡存在客觀上的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死者馬某作為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應當知道在高壓輸電線路附近施工具有高度危險性,但其未盡到應有的安全注意義務,存在重大過失,依法應當減輕各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判決四方皆服

 

法院審理后認為,馬某觸電死亡,是各個原因偶然結合造成的,各被告之間不構成共同侵權,各侵權人應按照其過錯程度,對損害造成原因力的大小等承擔按份責任。遂判決房主、雇主、供電公司各支付原告78千余元。即三被告各應支付原告要求賠償的1/4

 

宣判后,原告及三被告均表示服從判決,房主、雇主和供電公司都在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了判決所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