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漣水法院梁岔法庭審結了一起離婚案件。法院在調解無望的情況下,依法判決準予原告劉某與被告朱某離婚,并駁回了劉某要求朱某支付六萬元款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劉某與被告朱某于2006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0712月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間,雙方相處不睦,感情不斷惡化。2009年底,雙方曾私下簽訂離婚協議,并約定朱某欠到劉某人民幣六萬元。20108月,劉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朱某離婚,并要求朱某支付其六萬元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雖系合法婚姻關系,但婚后雙方相處不睦,已無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原、被告離婚。對劉某提供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要求朱某支付欠款六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雖然朱某在該協議書上表明欠劉某六萬元,但此六萬元并非發生真實的債務往來,現朱某也不愿支付此款,劉某的這一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