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車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責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日前,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陳仲新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103212010分許,陳某醉酒后駕駛未定期年檢的普通三輪摩托車,沿啟東市呂新線由北向南行駛至決心路口南側路段時,為避讓右方來車,行至中心線東側,與沿呂新線由南向北由沈某醉酒后駕駛的蘇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二人均跌地受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沈某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右側甲狀軟骨、右側多發(fā)肋骨、左側股骨、左側髕骨等多處骨折,損傷程度為重傷。同年430日,啟東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仲新在從事交通運輸過程中,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酒后駕駛車輛造成一人重傷的嚴重后果,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