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破裂經法院判決離婚,因離婚糾紛中一方當事人未到庭,對財產在離婚糾紛中未予處理,離婚后妻子向丈夫索要婚前財產未果,遂提起訴訟。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黃某與丈夫劉某于2007410結婚,劉某于200915起訴離婚,本院于2009612判決原、被告之婚姻準予離異。由于黃某未到庭,故該判決中未對雙方的財產進行處理。后妻子向丈夫索要陪嫁財產未果,遂訴訟來院。

 

在婚前,妻子個人陪嫁財產有格蘭仕50LW空調1臺、洗衣機1臺、紅航天冰箱1臺、微波爐1臺、奔騰落地飲水機1臺,20管太陽能熱水器1臺。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出具的購物的收款收據為原告收執,且收據上載明的時間在雙方結婚之前,被告提出收款收據上的財產系自已購買,尚未提供證據證實,故本院認定該收據收據上載明的財產為原告的婚前賠嫁財產。遂作出被告婚前財產格蘭仕50LW空調1臺、洗衣機1臺、紅航天冰箱1臺、微波爐1臺、奔騰落地飲水機1臺,20管太陽能熱水器1臺,歸原告黃某所有,限被告劉武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