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東法院開展能動司法,把調解作為處理灘涂圍墾開發工程所涉案件的基本工作原則,充分發揮大調解機制的優勢,創新調解方法。近日,成功審結如東養殖有限公司灘涂圍墾開發工程案。

 

200811,被告如東養殖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某簽訂合作合同,雙方約定共同開發利用、共同收益被告公司現有的位于海安北凌新閘東側、凌洋海堤外側的5453.43畝灘涂,為完成灘涂的外圍海堤土方工程、開挖養殖池塘等工程,被告張某將上述工程發包給原告宋某,原告宋某組織人員進行施工,并且按時交付了工程。被告張某于2008年至2009年間給付原告部分工程款,經過雙方結算,被告張某仍欠原告工程款5242753.4元,被告張某未按時支付工程款,雙方發生爭議,原告遂于20107月向如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院判令被告如東養殖有限公司、張某給付原告工程款5242753.4元及利息279394.33元。庭審中,被告公司抗辯其不應承擔責任,雙方矛盾較大。經過三次開庭審理,法官數次電話調解、當面調解,雙方當事人矛盾有所緩和,本著案結事了的辦案原則,承辦法官向當事人宣傳法律、解釋法律,使當事人理解法律,明晰自己要承擔的責任,引導他們協商解決糾紛。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案件得以調解結案。

 

此案的審理,既確保原告及時回籠了部分工程資金,也給予被告一定期限的履行期,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對法院工作表示滿意,案件得以圓滿結束,真正做到案件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