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空白信用社存單,在上面編造數額以騙取錢財,后被發現未遂。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起金融憑證詐騙案作出一審判決

 

孫某于20094月間,為償還貸款,產生利用空白存單騙取錢款的念頭。孫某叫他人在其1989年在信用社工作期間領取的信用合作社定活兩便儲蓄存單上,填定了戶名為孫萬利,存入人民幣58000元等內容。后孫某從廣西將存單郵寄給他人,并委托他人代為取款。同年510,受托人攜帶該份存單至開戶行取款,工作人員未查到該筆存款的相關記錄未予支付。期間,孫某2次打電話至該銀行紀檢監察中心索款。孫某的行為因被銀行工作人員發現而未遂。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孫某使用偽造、變造的銀行存單,進行詐騙,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犯金融憑證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孫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法減輕處罰。遂作出被告人孫某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