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句容法院審理一起被告人因盜竊他人財物時患有精神疾病而被法官從輕判決的案件。

 

今年28歲的王某系外地來句打工人員,從小性格內向,不善言語。由于家庭條件較差,初中便輟學在外打工。外面美好的世界與自身的尷尬處境形成了強烈的反差,使得王某的內心變得自閉起來。再加上工作的不順心,領導的責罵,同事的嘲笑,王某始終沒有走出自卑的陰影。 20105月,為了改變自己的性格,王某來到句容某服裝廠打工,然而工作環境的改變并沒有讓王某走出抑郁的困境,反而變得更加嚴重。

 

經法官審理查明,2010620的下午,被告人王某來到句容遠房表姐家中做客,寒暄之后便獨自一人來到表姐的臥室里玩起了電腦游戲。當他看到桌上有一把鑰匙便試著打開了其中的一個抽屜,發現里面有很多足金的首飾,王某一把抓進了自己的口袋。半個小時后,王某趁表姐不注意從家中不辭而別。直到第二天上午,表姐準備整理抽屜東西時才發現一共價值八千多元的首飾不翼而飛,便懷疑王某所為,于是立馬報警。當民警找到王某時,王某很平靜的向警方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經過。

 

20107月,經鎮江市第四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王某系心境障礙,屬限定刑事責任能力。1014,經法官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可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王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能自愿認罪,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