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青年事先預謀搶劫并準備了作案工具,正在伺機搶劫時,被民警發現,兩人交代了欲進行搶劫的犯罪事實。近日,徐州鼓樓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以搶劫罪判處兩人有期徒刑十個月。

 

張某與王某系安徽老鄉,二人一同到徐州來打工,因工作無著兩人遂商量一起搶劫。201045日凌晨3,兩人攜帶事前準備好的西瓜刀、口罩等作案工具至本市中山北路荊南小區對面路西側的人行道上,伺機對過往的行人實施搶劫時,因形跡可疑,被巡邏民警發現,經盤問后二人交待了準備工具欲進行搶劫的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為實施搶劫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張某與王某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系犯罪預備。二人因形跡可疑被公安機關盤問后,主動如實交待犯罪事實,系自首。鑒于被告人張某、王某系犯罪預備且具有自首情節,能自愿認罪,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