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無錫南長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債權轉讓糾紛案件,判決被告圖潤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歸還原告銀行57萬元。

 

無錫某銀行于2000年將遠途公司法人股30萬股債權轉讓給了南京中程公司,該公司又于2006年將該債權轉讓于圖潤公司。轉讓時,圖潤公司向銀行方面承諾將自行承擔股票交易產生的法律后果。2007年,銀行方面按圖潤公司指示進行股票拋售后,將全部所得劃付該公司。2009年國稅局在專項檢查中要求對該項交易征收企業所得稅及滯納金57萬元,銀行方面在多次要求圖潤公司繳納未果后,向國稅局繳納了上述款項,因圖潤公司至今未將該款項歸還,銀行方面遂將其訴至法院。

 

在庭審中,圖潤公司辯稱該債權已于2000年由銀行轉讓給中程公司,且在中程公司將債權轉讓給其至拋售期間,雙方并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因此,征稅主體不應是銀行,銀行方屬于自愿交納該筆款項,因自行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債權雖未進行過戶登記手續,但其所有權已實際轉讓給了圖潤公司,銀行方面按所有權人即圖潤公司的指示進行了股票拋售操作,并按約定將所得全部款項劃付該公司并無不妥,且該公司承諾承擔該股票交易產生的法律責任,故該公司因依法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或將應繳稅款劃付銀行。因圖潤公司未履行相關納稅義務,產生的滯納金也因由其承擔。因此,法院判決圖潤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歸還銀行方面57萬元,并承擔本案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