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和實際車主不一致 保險理賠惹爭議
作者: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0-10-20 瀏覽次數:659
近年來,隨著交通事故的增多,無錫崇安法院接到的狀告保險公司案件也越來越多。日前,無錫崇安法院接到一起保險公司糾紛案件。
原告王一民于去年駕駛保險車輛與吳磊相撞,致吳磊受傷。事故發生后,常州市武進法院已對此案進行了判決,吳磊的損失費用有18萬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2萬,由王一民賠償4萬多。王一民履行了付款義務后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故王一民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庭上王一民認為其被判決賠償的4萬多元中不包括非醫保費用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故要求保險公司立即支付保險賠償金40492.96元。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本案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系王一民的表哥而非王一民,王一民無權主張該保險合同的權利且依據保險合同的規定,醫療費中的非醫保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免賠。
經審理后法院認為,王一民的機動車保險公司投保的三責險合法有效,王一民系該車的實際車主,有權主張該保險合同的權利。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有效,保險公司依保險條款的規定對精神損害撫慰金和非醫保用藥的費用免賠。本案中,王一民主張非醫保用藥的費用和精神撫慰金已全部包括在之前法院判決書所判決的保險公司基于交強險而賠付的12萬元賠償金內,故王一民被判決支付的四萬多元不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和非醫保用藥的費用。對王一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