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合法債權 非法處置法院查封扣押財產亦構成犯罪
作者:陳金平 發布時間:2010-10-19 瀏覽次數:702
債權人明知債務人的財產被法院查封扣押,為了實現自己的債權而非法占有該財產并變賣,最終觸犯刑法而被判刑。近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以非法處置查封、扣押財產罪,判處潘某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江蘇省南通某公司因拖欠朱某等人欠款及貨款,朱某等人向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起訴并申請訴訟保全。如東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該公司價值人民幣900900元的番茄醬進行查封扣押。其后,作為該江蘇省南通某公司另一債權人的潘某,明知該批番茄醬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在未經如東縣人民法院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被查封扣押的番茄醬變賣,并將變賣的貨款占為己有。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潘某明知是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產,仍非法變賣,情節嚴重,其行為嚴重妨礙了司法管理秩序,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財產罪。鑒于被告人潘某自愿認罪,并全部退贓,可酌定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評述:目前有些債權人急于實現自己的債權,不惜使用非法的手段,最終導致其行為觸犯刑法,非但不能實現自己的債權,反而要為其自己的非法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作為債權人,在實現債權時,必須以合法的方式和途徑來索取。
本案法條連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 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