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浦法院成功調解一起涉臺離婚案件,有效平息大陸、臺灣夫妻間的矛盾糾紛,雙方當事人均對案件處理結果表示滿意,法院工作取得良好的政治及社會效果。

 

原告胥某系臺灣省臺北縣人,2010519,胥某訴至新浦區法院,要求與被告盧某解除婚姻關系,后灌云縣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發函至新浦法院,希望法院對案件給予重視,早日解決。

 

新浦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高度重視,謹慎對待,抓緊處理,認真審查案件管轄、法律適用、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據材料、婚姻狀況等程序、實體問題,在與對臺辦等部門的聯系配合下,析透相關法律政策,全面掌握案件情況,靈活方式方法協調,成功化解糾紛,促成兩岸雙方當事人和平解決矛盾。

 

20084月,胥某與盧某經南京市石城公證處公證,在江蘇省民政廳登記結婚,婚后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胥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返還其婚后交付給盧某的財產。法官根據當事人陳述、雙方舉證、法庭調查等環節,在固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靈活多種方式進行調解,特別是向臺灣當事人釋明法律適用、兩岸法律規定差別等問題,曉之以情、動之以理、明之以法,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矛盾得以順利化解,有效促進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