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六年久,但未如愿的是婚后未生育子女,也因此夫妻發生矛盾,丈夫訴訟要求與妻子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丈夫小劉與妻子小畢于2004712辦理結婚登記,婚后雙方未生育子女。因生育問題以及生活瑣事夫妻發生矛盾,致夫妻關系不睦,小劉訴訟要求與妻子小畢離婚。

 

承辦法官多次勸說小劉,調解雙方和好,積極到醫院檢查治療,望雙方不要因此而分手,小劉也表示對妻子仍有感情,只是家庭與社會的壓力,致使提起訴訟,小劉經調解思想雖有動搖,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的調解意見。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關系,雖未生育子女,但雙方結婚數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礎,本院對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雙方互諒互讓,珍惜夫妻感情。遂作出駁回原告小劉要求與小畢離婚的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