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吳江法院首次適用《侵權責任法》對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作出判決。

 

2010721905分左右,嚴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其妻子粟某沿230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吳江市太浦口大橋時,在左轉彎通過路口準備調頭過程中與由北向南行駛的許某駕駛的轎車發生碰撞,嚴某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后吳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嚴某、許某負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粟某不負責任。

 

2010728,死者嚴某親屬將許某及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請求賠償喪葬費等損失共計548301.2元,其中包括被扶養人生活費6576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由于此案發生在《侵權責任法》開始施行之后,吳江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作出了判決,與以往相比,有許多亮點值得關注。

 

一是同命同價。被告認為受害人為農業戶口,應該按照農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法院認為,吳江市已實施城鄉一體化,受害人雖系外來打工人員,但在吳江居住工作滿一年,賠償標準不應區分城鎮或農村標準,應統一按城鎮標準計算,故對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411040元予以支持。

 

二是對《民法通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進行修訂,因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在賠償了殘疾賠償金的情況下,不再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因此取消被扶養人生活費項目,用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涵蓋之。因新的計算標準尚未公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該解釋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因此,本案中將被扶養人生活費65765元計入死亡賠償金項目中。

 

三是精神損害撫慰金。《侵權責任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針對的是行為人的行為給被侵害人及近親屬造成的心理和肉體上的無形痛苦。《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前,如果交通事故肇事方已經被追究刑事責任,原告方再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則法院不予支持,但《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后,即便是交通事故肇事方已經被追究刑事責任,仍應承擔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民事賠償責任,這也體現了侵權責任法對私權利的保護。故法院根據受害人的受損害程度、侵權人的過錯責任等因素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25000元。

 

最終,吳江法院判決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原告111063.2元,許某賠償原告25683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