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是為了方便市民消費的,但是生活中有的用戶刷卡消費是方便了,但是到期卻不愿意還款,殊不知欠下的錢遲早要還,而且還會損害自己的信譽度。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信用卡糾紛案,依法判決用戶王某歸還銀行本金、利息、復息和滯納金共計二萬九千余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710月,王某向江蘇銀行蘇州分行申請辦理該行的紫金信用卡,王某在信用卡申請表上聲明已經閱讀了《江蘇銀行紫金信用卡合約》,自覺簽署并依約履行該協議。

 

《合約》約定王某轉賬或提取現金,須按交易金額的1%支付手續費;對非現金交易,銀行根據不同產品給予最長不超過56天的免息期,王某在免息期內全部償還透支利息,否則銀行自記賬日起按照規定的利率計收利息至王某清償為止,透支利息按月計收復利;到期還款日前未能還清當期最低還款額,銀行有權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計收滯納金。

 

合同另約定王某繳存的款項不足以清償對賬單中所列明的全部應還款項時,還款的項目還應包括追索費。江蘇銀行蘇州分行經過審查,給王某辦理了卡號為62821003100……的信用卡,信用額度為20000元。

 

王某拿到信用卡以后,多次進行刷卡消費,卻沒有按時還款。至2009630日,賬單顯示其結欠江蘇銀行本金19752.71元、利息4202.81元、滯納金5904.45元,合計29859.97元。

 

江蘇銀行蘇州分行多次向王某催收欠款未果。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銀行聘請律師將王某訴至滄浪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王某償還欠款并支付律師費及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利用信用卡進行刷卡消費,未能在合約規定的期限履行還款義務,過錯責任在王某,判決支持了銀行的訴訟請求。

 

王某不服一審判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銀行無權收取滯納金。蘇州中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在江蘇銀行辦理了信用卡后,對其刷卡消費的金額未能按期歸還,應按合約規定承擔各項逾期還款的利息、復息及滯納金等,王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