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茹上班時將車輛停放在公司指定區域,結果車輛被盜,由此引發了曉茹與公司間的賠償訴訟。1014日上午,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保管合同糾紛案,以被告宿遷某制衣有限公司當庭自愿賠償原告曉茹人民幣1500元和解結案。

 

2010824,法庭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在法庭調查階段,原告曉茹訴稱,我從200910月在被告宿遷某制衣有限公司上班,從事服裝機工工作。由于自己家住宿豫區農村離上班地方較遠,為了方便上下班,2010219,在宿遷市英克萊電動車專賣店購買一輛價值2200元電動車。同年320日,公司安排員工加班,晚上8點下班時原告發現存放在公司車庫內的電動車不見了,電動車失竊以后,曉茹尋遍了公司及周邊的各個角落,還到當地派出所報了案,一直杳無音訊,以至于無法得到賠償。她轉念一想:車子停在公司的車棚里被盜,況且是公司安排加班期間,公司不能不管不問啊?這其間,曉茹也曾多次找公司理論,要公司賠償自己丟失電動車的損失,但被告僅同意賠償300元。414,曉茹以未能盡到保障職工財產安全為由,將自己的“東家”宿遷某制衣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其電動車損失2200元。

 

被告宿遷某制衣有限公司辯稱,被告與原告除勞動關系以外,不存在任何的保管合同、消費合同、車庫租賃合同,對原告的電動車沒有安全保障義務。即使與原告存在保管合同的關系,但由于是無償保管,被告也無義務賠償。

 

法庭先后兩次開庭沒有調解成功。1014,法庭再一次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調解,雙方都作了讓步,最終被告在法庭上當場給付曉茹1500元,曉茹自愿放棄余下損失。

 

法官點評:原告曉茹與被告宿遷某制衣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被告應負責保護職工在上班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原告曉茹的車輛存放在被告提供的車庫內,雙方即形成了保管合同關系,被告在公司內雖設立了專門值班室且車庫離值班室只有10多米遠,但其仍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導致原告車輛丟失。被告對原告車輛丟失應負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電動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有法有據。原被告雙方能夠互諒互讓達成一致意見并且當庭履行完畢,這也是我們最大的愿望,真正達到了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