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合作搶劫煙酒店均獲刑 事先預謀綁架因無車輛臨時改為搶劫
作者:馮玉榮 孫冬花 發布時間:2010-10-18 瀏覽次數:611
夫妻兩人預謀綁架煙酒店女營業員勒索財物,后因車輛被交警扣押,臨時改為搶劫店內財物,夫妻兩人采用暴力手段搶劫價值1320元現金、煙酒、手機等物品。近日,徐州鼓樓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以搶劫罪依法判處馬某、王某有期徒刑五年與三年。
馬某,32歲,1995年因盜竊罪被判刑一年,出獄后不思悔改,1999年又因盜竊被判刑12年,2009年1月份刑滿釋放。2009年12月底,因家人生病需要用錢,馬某想起買過幾次東西的一家煙酒店經常是一個年輕女孩一個人在店內,晚上九點才關門,遂向妻子王某提議把女孩綁回來,讓老板拿錢贖人。王某起初不同意,但經不住馬某的“規勸”,和馬某一起商量如何去煙酒店綁人。2010年春節前的一天晚上,馬某到該煙酒店附近“踩點”,觀察營業員的上下班情況,并在營業員下班后,騎摩托車跟蹤營業員到一個住宅區附近,直至把營業員“跟丟”了才返回。
2010年2月剛過完春節沒幾天,馬某開始計劃去煙酒店綁架的事情,由于馬某自己的摩托車比較小,不能帶三個人,馬某就和自己的朋友打電話借大摩托車。
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王某夫妻為獲取不正當利益,以達到非法占有目的,采取暴力、脅迫的方法控制住煙酒店營業員搶劫煙酒店財物,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馬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犯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基于王某參與犯罪伊始具有被動因素,該情節在量刑時予以酌情考慮。因此,法院以搶劫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五年,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