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前女友一把火燒了自家房 縱火危害公共安全終鋃鐺入獄
作者:唐麗寧 發布時間:2010-10-18 瀏覽次數:582
事后查明,縱火犯不是別人,竟是房主自己。究竟是出于怎樣的原因迫使房主要將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所付之一炬呢?原來房主楊某情路頗為坎坷。十年前,結發妻子與他離婚,帶著女兒離家,還分掉了楊某一半的房產。楊某單身了幾年,又與李某同居,并育有一女。可惜好景不長,李某嫌他沒本事,也無情地離開了他,還把女兒藏了起來,不讓他見面。感情不順的楊某在事業上也找不到任何安慰,他只有小學文化,只能做些粗重的泥瓦活。這兩年,他身體不好,連泥瓦工也做不成了。此時的楊某除了祖上留下的房子外已經一無所有,而這僅有的房子還被前妻分去了一半。面對感情和事業的雙重打擊,楊某內心開始扭曲,感覺身邊所有的人都在覬覦自己的房子,即使是已經遠在常州打工的李某也成了楊某擔心的對象。在一次和李某通話過后,楊某更加堅定了李某要與他爭房子的想法,一時怒火中燒,決定毀掉房子,“大家誰都別想要”。楊某找出棉被,扔到廚房,澆上汽油,用打火機點燃了棉被,頓時屋內燃起熊熊大火,于是發生了本文開頭的一幕。在燒房子之前,本性不壞的楊某還不忘提醒房子里的租戶趕緊逃跑。但燒掉房子,讓李某無法染指的信念卻一直牢牢樹立在楊某心頭,從未動搖,憤恨中已然忘記了鄰居房屋的安危。
歸案后,楊某對自己放火的事實供認不諱,但全然不知已違法,“我燒的是自己的房子,只要沒燒到人就應該不犯法啊!” 而實際上,楊某的獨樓與東西鄰居民房相距都不足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