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建房亂堆砂石引來賠償官司
作者:魯軍華 朱良華 發布時間:2010-10-18 瀏覽次數:655
村民翻建房屋,把砂石堆放到了屋前村道,不料卻引來一場人身損害賠償官司。日前,此案經宜興法院張渚法庭調解,已有了結果。
事件回放:老漢騎三輪車跌入澗溝不幸死亡
家住宜興市太華山區的王老漢雖然已七十高齡,但身體一直健朗,出行還能熟練駕駛電瓶三輪車。
據了解,事故發生的村道是水泥路面,寬
訴諸法庭:誰為老漢的死亡買單?
出事后,王老漢的家人陷入了悲痛之中,早上出門還好好的,晚上卻已是陰陽相隔。在料理了王老漢的后事后,王老漢的妻子、兒女將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26萬余元。王老漢的子女認為,父親身體一向很好,平常外出也總是三輪車,從未出過意外,這次父親出事,全是因村民李某亂堆砂石占了村道,影響正常行駛所致。所以李某應該要為父親的死亡負全責。
在庭審中,被告李某覺得自己“冤”得很。當時家中造房,沒有場地堆放建筑材料,就放到屋前的村道邊上。他說農村都是這樣,村里人也都習慣了,也沒有人出來制止過,況且他堆放的材料不到路面的四分之一,根本不影響路人正常行駛。王老漢死亡的原因是他年事已高,而且出事路段比較陡,故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那么,到底誰要為王老漢的死亡擔責呢?張渚法庭多次組織調解,但因雙方意見懸殊,未有結果。
法院判決:亂堆砂石須擔責
宜興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村民李某堆放的砂石等建筑材料占據了路面,對該路段的正常行駛構成一定安全隱患,故其行為和事故發生之間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結合事故發生時的天氣狀況、道路路況、王老漢的年齡、駕駛車輛情況以及王老漢對建筑材料堆放情況的知曉程度判斷,王老漢家屬要求李某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李某只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院認為由李某對王老漢的死亡承擔20%的賠償責任比較適宜,故判決李某賠償原告損失5萬余元。
判決后,被告李某沒有提起上訴,經法官再次協調,雙方就賠償事宜終于達成了和解,以35000元了結。目前,賠償款已全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