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未受雇主指定從事勞務,雇員在勞務過程中受傷,雇員要求雇主賠償損失。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劉某受雇于受雇于某公司,在該公司從事電焊等工作。該公司工人張某因機器出故障停機,請劉某幫忙抬機器上的皮滾子,在抬的過程中劉某左手被機器絞傷。后劉某因賠償問題與該公司交涉未果,遂于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受傷所造成的各項損失。劉某的傷情經鑒定機構認定:劉某意外事故致左手絞壓傷遺留雙手功能喪失在40%以上構成八級傷殘。

 

法院審理后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劉某在受雇于被告公司期間,幫該公司工人張某抬機器的行為雖未經雇主指定,但該行為是為了雇主利益而實施。因此,原告在抬機時受到的損害應當認定為系從事雇傭活動而受到的損害。原告劉某長期從事電力工作,具有一定的電力專業技能,其在抬機器時,未能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而造成自身損害,其本身存在重大過失,應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綜合本案案情,對原告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本院確定由被告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遂作出被告公司依責賠償原告各項損失89159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