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豐法院依法判決一起離婚糾紛案,駁回原告秦軍要求與被告李平離婚的訴訟請求。

 

20036月秦軍與李平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0312月登記結婚,200411月生育一子后,因李平生活不能自理、智力低下、不能照顧小孩,秦軍常向其發脾氣、不愿照顧。李平因在家中無法生活后于20069月回娘家生活至今,2008年秦軍訴離被駁回后,20107月,秦軍又以李平婚前隱瞞病史、騙取婚姻為由起訴離婚。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系法定婚姻,應受法律保護。原告秦軍在婚前對李平情況有所了解,并在相互自愿的基礎上登記結婚,原告訴稱被告欺瞞病情證據不足,不予采信。夫妻之間應互相關愛和體貼,特別是原告應更多的關心和照顧被告,雙方相互理解,加強交流和溝通,使夫妻關系重歸于好。(文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