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出事故 保險公司也擔責
作者:吳丹 發布時間:2010-10-18 瀏覽次數:806
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傷亡的,保險公司仍然要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日前,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無證駕駛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賠償原告12萬元。
今年7月3日,李某駕駛摩托車超越前方騎電動車行使的孫某時發生相撞,致孫某跌倒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摩托車,超越前方車輛時估計不足,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李某與孫某家屬達成協議,由李某一次性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7萬元,其中12萬元由孫某家屬通過訴訟途徑(僅起訴交強險部分)取得。
法院審理后認為,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國家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為了維護社會大眾利益以法律法規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獲得基本保障,具有社會公益性,同時也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使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的救濟。根據交強險條例的規定,保險公司免責的惟一理由是受害人故意,盡管該條例規定在“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等情形下,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范圍內負墊付搶救費的義務,這應當理解為規定保險公司的追償權利,而非免責,并且該條第二款規定發生此類情形保險公司僅對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并非可以對人身傷亡損失免責。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責任人追償,這是另一種法律關系。因此本案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規定的賠償項目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