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自制草藥治死了病人,假中醫要接受法律制裁,病人家屬追到家門要求賠償,并和“假中醫的妻子達成了賠償協議。但雙方私下簽訂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不能成為索要債務的證據?江蘇省銅山法院近日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非法行醫治死人  假中醫獲刑13

 

周慶生,今年50歲,銅山人,他曾干過個體,開過包子鋪,還推銷過保險。有一次,周慶生聽說開診所收益很可觀,他便躍躍欲試。但是,他僅有高中文化,一天醫也沒學過,更沒有醫生執業資格,怎么給人治病呢?周慶生盯上了中醫,他想當然地認為,中醫就是賣賣草藥,就算治不好病,也不會把人治沒命,沒有什么風險。于是,他買來《本草綱目》、《驗方新編》等醫書,搖身一變成一名祖傳的老中醫。20084月,周慶生的診所開張了,門頭招牌上寫著包治嘴歪眼斜,專治疑難雜癥200917,村民張某、吳某為了治療腦血栓、腦梗塞后遺癥,分別來到周慶生處,購買了周慶生用草烏、綠豆等原料制成的藥粉,并按照要求配上燒酒服用。服用后,張某、吳某當即出現麻木、嘔吐、昏迷等癥狀,經搶救無效雙雙死亡。經法醫鑒定確認,張某、吳某死于烏頭堿中毒。周慶生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隨后銅山人民法院以非法行醫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6萬元。

 

妻替夫承諾賠償  親戚提供擔保

 

200917出事當天下午,周慶生得知吳某服藥中毒死亡后即離家出走了。吳某的親屬們穿著喪服,拉著患者尸體到周慶生家門前哭鬧。在周慶生姐夫及其他村民調解下,周慶生妻子李玉芬與吳某親屬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賠償吳某親屬15萬元。李玉芬當場支付了2萬元,并出具欠條一份,內容為:今欠吳某家屬現金十三萬元整。李玉芬在欠條上簽名按指紋,并寫上了周慶生的名字。應吳某親屬的要求,周慶生親戚王金柱出具了擔保書一份,內容為:共十五萬已付二萬欠十三萬元整,證明人王金柱“2009年元月8日交給死者家屬拾叁萬元整,如現金不到位由擔保人負責賠償。擔保人王金柱,2009年元月7日。

 

“私了”難了,雙方對簿公堂

 

周慶生被公安機關拘留、逮捕,周慶生家陷入一片混亂中,賠償的事情就一直拖了下來。20091015,死者吳某的妻兒將周慶生、李玉芬及王金柱訴至法院,要求周慶生夫婦按雙方約定,支付13萬元賠償款,擔保人王金柱承擔擔保責任。庭審中,三名被告一致否認欠條的效力,拒絕支付13萬元賠償款。理由如下:第一,因為債務是基于周慶生的侵權行為產生的,賠償義務人應該是周慶生。而賠償協議是周慶生妻子李玉芬與原告方協商確定的,李玉芬沒有獲得周慶生的授權,事后也沒有得到周慶生的確認,因此不是周慶生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應為無效。第二,李玉芬是在吳某親屬鬧喪的情況下出具欠條的,李玉芬在原告的脅迫下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出具欠條,其效力存在瑕疵。第三,雙方約定賠償的前提是不追究周慶生的刑事責任,這種“私了”協議明顯違背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且周慶生已被判刑,協議約定的賠償也應免除。第四,鑒于賠償協議是無效的,王金柱的擔保也當然無效,王金柱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確認欠條效力,受害人家屬獲賠

 

銅山法院認為,周慶生的犯罪行為給原告方帶來的經濟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該侵權之債形成于周慶生夫婦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夫妻共同債務,原告方向李玉芬主張權利不影響協議的效力。可用擔保方式保障償還,故被告王金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依法判決:一、被告周慶生、李玉芬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方13萬元;二、被告王金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后,被告王金柱不服,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是無效“私了”還是有效債權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方與李玉芬達成的賠償協議是否有效,擔保人王金柱是否應承擔擔保責任。首先,吳某死亡系被告周慶生非法行醫行為所致,吳某家屬依法享有基于該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權要求周慶生賠償。其次,被告李玉芬與周慶生系夫妻關系,在周慶生不知去向后,李玉芬有權處理其與原告的損害賠償糾紛,并達成損害賠償協議,因此其在賠償協議上的按印簽字對周慶生產生同樣的法律效力。再次,被告人李玉芬與原告方達成賠償15萬元的協議,并不高于依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所確定的賠償數額,因此,不存在受脅迫或顯示公平的情形。另外,本案中并沒有證據證明原被告協議賠償是以原告方不追究周慶生刑事責任為前提的,即使存在這樣附條件的約定,該部分約定也是無效的。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舉報犯罪事實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約定顯然違反這一強行性規定,應當無效。但并不影響有關賠償約定的效力,雙方所達成的賠償協議是各自在平等、自愿基礎上對于民事實體權利的合法處分。(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