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餐館用餐后無錢付賬,以帶老板回家拿錢為由對老板實施搶劫。近日,鼓樓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105月,山西來徐打工人員袁某在我市某家常菜館用餐后無錢付帳,就提出讓老板張某跟隨其到暫住處拿錢,袁某將張某帶至某住宅小區,在一樓與二樓的樓梯拐角處對張某實施毆打,致張某左側眼眶內側壁骨折,并將張某隨身攜帶的有現金320元的挎包搶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脅迫的方法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