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門法院反映法律工作者教唆或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進行保險詐騙應引起重視
作者:尹振國 發(fā)布時間:2010-10-13 瀏覽次數:1174
去年以來,海門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一些法律工作者為了賺取更多的代理費,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教唆、幫助甚至伙同當事人偽造民事證據,進行保險詐騙致保險公司受損失的現象時有發(fā)生。今年上半年,有一名法律工作者伙同當事人偽造鑒定結論實施保險詐騙,被該院以保險詐騙罪判刑。法律工作者偽造證據實施保險詐騙的現象,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一、發(fā)生原因
1、“一切向前看”的思想是保險詐騙的內因。利益是驅使法律工作者、當事人、鑒定人實施保險詐騙的內在原因。法律工作者為獲取高額代理費、原告為獲得高額的賠償款、鑒定人為獲取原告的“紅包”,往往見利忘義、鋌而走險。
2、有些法律工作者職業(yè)道德缺失。設立法律工作者職位的目的,是為付不起高額律師費的群眾提供法律服務。可是在實踐中,由于法律工作者職業(yè)門檻低,有些法律工作者沒有受到系統的法律知識訓練和法律職業(yè)道德的熏陶,把賺錢作為唯一的目標,利用當事人不懂法律的弱點,欺騙當事人,甚至教唆、幫助當事人實施保險詐騙。
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證據容易被偽造。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原告需要提供證明其戶籍、收入、傷殘等級等方面的證據,由于就業(yè)渠道的多元化,原告的工作單位多以私營中小型企業(yè)為主,這類企業(yè)提供的證據容易被偽造。另外,由于傷殘鑒定的專業(yè)性較強,法官往往難以對該證據進行實質性審查,一些不良鑒定人利用這一點做虛假鑒定,不易被發(fā)現。
4、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淡薄。當事人往往不具備專門的法律知識,在法律工作者的教唆甚至欺騙下,偽造證據實施保險詐騙,認為不構成犯罪,大不了騙的錢退回去。
5、保險公司礙于情面,不愿報案。大多數保險公司都與當地的法律工作者有業(yè)務聯系,顧及公司業(yè)務,即使發(fā)現保險詐騙違法犯罪,也不愿報案,往往尋求“私了”。
二、對策建議
1、規(guī)范法律服務市場,加強對法律工作者的管理。對法律服務市場,司法局要加強監(jiān)管;對經濟比較發(fā)達、律師比較多的地方,要逐漸減少法律工作者執(zhí)業(yè)許可的審批;對法律工作者加強管理,通過組織培訓和加強法律職業(yè)道德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律服務水平和道德水準。
2、加大宣傳,提高法律意識。相關職能部門應充分利用大眾媒體廣泛宣傳保險的法律法規(guī),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
3、加強對鑒定人的管理。相關部門要加強對鑒定人的監(jiān)管,引導他們遵守法律、誠信執(zhí)業(yè)。
4、對偽造證據,進行保險欺詐活動,騙取保險金,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
5、法官要加強證據的審查,必要時,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取證。對偽造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并對偽造證據的人依法做出處理。
6、保險公司應加強自我防護意識,在保險理賠時,發(fā)現偽造證據實施保險欺詐的,依法做出了拒絕賠償的處理決定,并及時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