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合伙錢未果 放火燒人獲刑期
作者:周海燕 楊軍 發(fā)布時間:2010-10-13 瀏覽次數(shù):632
日前,漣水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索要合伙經(jīng)營錢未果,后攜帶汽油放火燒人致傷的案件。被告人王某(女)因犯放火罪,被漣水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的刑事處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實施放火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gòu)成放火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其系偶爾犯罪,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其行為已得到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可以從輕處罰。據(jù)此,漣水法院遂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