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刑,1999年至2008年間兩次犯詐騙罪被法院判刑,三次因詐騙被行政拘留、勞動教養,出來后本應守法做人,重塑形象,卻依然不思進取,繼續操持 “舊業”,冒充紀委干部騙取錢財。日前,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20098月,被告人施某化名“施軍”認識了在超市上班的顧某,并自稱是市紀委干部,在取得顧某信任后,先后3次以自己在南京出車禍急需用錢、與省領導疏通關系要送禮、與朋友合開公司缺錢等為名,共騙得顧某人民幣46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施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冒充國家干部,詐騙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施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詐騙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施某有前科劣跡、被害人的損失未能得到挽回等情節,應酌情從重處罰。考慮到被告人施某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對其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