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應法院審結首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案
作者:王向紅 陳民 發布時間:2010-10-13 瀏覽次數:706
日前,寶應法院對被告人王某偉、王某剛以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三千元的處罰。這是該院受理的全縣首例涉及傳銷活動的犯罪案件。
傳銷組織“中國網絡營銷集團”以推銷“嬌妃”化妝品為名,引誘參加者繳款購買商品的方式取得會員資格,并讓參加者繼續發展“下線”參加該傳銷組織,形成會員、推廣員、培訓員、代理員、代理商五個層級,并以發展人數作為計酬依據,騙取財物。被告人王某偉、王某剛均是河南省開封縣農民,分別于2009年12月和2010年3月經人介紹,在安徽省通過繳納三千元費用的方式加入“中國網絡營銷集團”。二被告人懷揣發財夢,賣力地發展下線,把自己的父母、親朋好友拉入組織,王某偉甚至把自己二個不滿五歲的兒女發展成自己的下線。二人的努力得到了回報,先后晉升為該組織培訓員,被任命為“課管”。 2010年4月底,由于當地執法機關查處較緊,該組織將六十余名傳銷人員“遷網”至我縣境內,被告人王某偉、王某剛以“課管”身份組織、協調該組織在寶應地區活動,安排人員講課、望風,維護課堂秩序,向代理員匯報情況、通知收取新人繳費等事宜。這些人員的行為引起群眾的警覺,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后一舉查獲了被告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偉、王某剛在多個層級的傳銷組織進行組織、協調活動,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鑒于二被告人系初犯,歸案后認罪悔罪態度較好,遂作出上述判決。